消防开业检-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检查
作者:admin
发表时间:2024-06-07
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、营业前应当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(其他场所不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):
(一)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:歌厅、舞厅、录像厅、游艺厅、网吧、夜总会、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房间的场所、具有桑拿服务功能房间的场所等。
(二)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影剧院、礼堂、会堂、游乐场所、营业性健身、休闲场所、客运车站候车室、客运码头候船厅、民用机场航站楼、体育场馆等。
上述场所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畴的,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。
版权声明
上海专业消防审图设计院。
本文作者自己编辑,未经许可,不得转载。
请发表您的评论